集體戶口人員戶籍信息變更,須按規定提交材料,我中心統一到派出所辦理。我中心承諾接收材料后盡快辦理(一般15個工作日),但個別項目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特殊情況下辦理周期可能延長,請事先做好自己的時間安排。
一、變更姓名
公民姓名經派出所變更后,原姓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受刑事處分(指被逮捕、勞動教養、管制、假釋)的人員,不準變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差錯的,提供造成差錯的派出所證明;
2、下列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1)未滿十八周歲公民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2)離異夫婦未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及離異雙方同意子女變更姓名的協議書;
(3)離異夫婦已滿十八周歲子女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擬隨生父母或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其親屬關系證明;
(4)使用同音異體字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證件證明。
3、長期未使用《居民戶口簿》中登記的姓名已成事實變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
4、因其他原因必須變更姓名的,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件證明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
二、變更出生日期
1、由本市戶口登記機關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錯的,提供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外省市戶口登記機關造成差錯的,提供加蓋造成差錯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原始底票復印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以及不同時期個人履歷表復印件及分縣局人口處(科)的審批單;
2、出生年、月、日由農歷改為公歷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人事檔案部門證明及派出所所長審批單;
3、因參軍、就業、升學、結婚以及知青子女為提前返京入戶等個人目的虛報年齡,要求改回實際年齡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出生證明、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及分縣局人口管理處(科)審批單;
4、干部的出生日期變更要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精神辦理。
三、變更民族
提供區、縣民族事務委員會批準變更證明
四、變更婚姻狀況
1、在國內結婚、離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離婚證》及法院判決書;
2、在國外結婚或離婚的,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的翻譯件及駐外使館的認證;
3、在香港結婚或離婚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4、在澳門結婚或離婚的,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
5、在臺灣結婚或離婚的,提供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
五、變更職業、服務處所和文化程度
提供本人的《工作證》、學歷證明、單位證明等相關證明。
戶籍信息變更
- 時間: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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