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和檔案材料記載,我中心負責為存檔人員出具涉外、涉港(澳、臺)各種民事公證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材料。
一、存檔人員申請辦理公證證明及其他證明,應親自到我中心辦理,如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可委托他人代辦,代辦人應持有申請人的委托信和本人身份證。
二、委托人事代理單位中的有關人員申請辦理公證證明及其他證明,須出具用人單位介紹信。
三、存檔人員申請辦理公證證明及其他證明,須說明事實真相,并提供可靠的相關依據,如:存檔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證、學歷學位證書、任職資格證書、工作經歷證明、醫學證明、司法文書、國外親屬信函等。
四、擬來辦理公證證明及其他證明前,可事先電話聯系,以便工作人員提前做好準備,節省您的時間。
辦理公證證明及其他證明
- 時間: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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