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人事局,市政府各委、辦、局人事(干部)處,市屬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處,各人民團體人事部門,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guī)范流動人員檔案工資工作,根據(jù)中組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guī)定》(人發(fā)[1996]118號)和《北京市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京人發(fā)[1997]60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現(xiàn)就我市流動人員檔案工資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檔案工資材料是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重要內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做好流動人員檔案工資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工作,切實履行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的職責。
二、流動人員檔案工資核定和調整工作原則上由其聘用單位負責,各人才服務機構不再統(tǒng)一進行核定或調整。流動人員在人才服務機構存檔期間有聘用單位的,其檔案工資由聘用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確定;對于存檔期間沒有聘用單位的流動人員,其檔案工資不再進行核定或調整。
三、新參加工作的應屆畢業(yè)生及靈活就業(yè)的北京生源大中專畢業(yè)生,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審核其見習期滿聘用單位考核意見,按規(guī)定辦理轉正手續(xù);其初次核定工資手續(xù)由聘用單位負責辦理。
四、聘用單位核定或調整流動人員檔案工資后,應及時將核定或調整的檔案工資材料送交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歸檔手續(xù)。
五、各人才服務機構應加強與流動人員及其聘用單位的聯(lián)系,做好檔案工資材料收集工作,不斷充實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內容。對于收集的檔案工資材料,人才服務機構要認真審核鑒別,經(jīng)聘用單位蓋章后方能歸入本人檔案。聘用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核定或調整檔案工資的,人才服務機構有權拒絕接收其送交的檔案工資材料。
六、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出時,已由聘用單位核定或調整檔案工資記載的,人才服務機構按核定或調整后的檔案工資介紹轉出;未進行檔案工資核定或調整的,人才服務機構按存檔時檔案工資情況介紹轉出。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關于流動人員檔案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 時間: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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