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民政部日前發出
《關于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已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其中工作人員較少的社會組織可以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
《通知》規定,社會組織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社會組織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社會組織建立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社會組織和工作人員共同繳納。社會組織繳費每年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1/12,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社會組織繳費和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1/6,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可以由社會組織從工作人員個人工資中代扣。
社會組織的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社行政部門備案。全國性社會組織的企業年金方案,報送人社部備案。社會組織參加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可以由集合計劃受托人報人社行政部門備案。社會組織的企業年金基金,應當按照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簽訂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具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應當按有關規定報人社部門備案。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