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下發《關于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凡是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舉辦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招聘活動,嚴禁發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樣的招聘信息,嚴禁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性別、戶籍、學歷等歧視性條款的需求信息(
當前,2013年高校畢業生正處于求職擇業的關鍵時期。這一時期是各類招聘活動集中舉辦的時期,也是各種形式的就業歧視集中暴露、嚴重損害擇業者合法權益的時期。此時此刻,教育部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各高校積極主動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力度,嚴禁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保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教育主管部門的社會責任感和履職積極性。
然而,我們也不無遺憾地看到,幾乎每年的高校畢業生求職集中時期,教育主管部門都要制定下發反就業歧視的文件,反復強調、一再重申嚴禁各種形式的就業歧視,但效果卻不盡如人意,或明或暗的就業歧視比比皆是,部門文件既形不成對就業歧視的強力震懾,也帶不來對就業歧視行為的嚴厲處罰。在許多情況下,教育主管部門的文件只能影響教育系統的種類招聘,卻不能對其他領域或用人單位的自行招聘發揮規范作用,甚至就連教育系統的招聘也只是對教育部文件面子上“買賬”,實際操作過程中依然普遍存在諸如學歷查三代、招男不招女等學歷、性別及戶籍歧視。
近幾年來,我國就業形勢較為嚴峻,于是用人單位就越來越挑肥揀瘦,衍生出各種各樣的就業歧視問題,不僅讓廣大求職者有苦難言,而且也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平正義,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階層固化和社會不平等,影響社會和諧。說良心話,從國家層面及相關主管部門而言,思想還是非常清醒的,認識也是比較到位的,對就業歧視始終是說“不”的。但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我國法律僅僅規定了抽象籠統的“平等原則”,而并未進一步明確“平等”的具體內涵,特別是在不同領域的不同要求,這使得在執行過程中特別是執法過程中遭遇到內容不明、標準不清的難題,每每出現監管和打擊不力的尷尬。
最讓人難以理解的是,身為我國就業主管部門、肩負查處各類就業歧視行為的人保部門,在自己組織的公職人員招聘中都頻頻出現歧視性條件。比如一些地方的組織人事部門在招考錄用選調生時明確規定985高校、211高校畢業生中的黨員學生就可以報考,而普通高校則必須是學生干部黨員才有資格報考;地方公務員招考中的戶籍乃至性別歧視更是司空見慣。試想,就業監管部門在自己的履職過程中都把就業歧視當作正常要求,怎么可能主動查處其他行業和系統的就業歧視行為?又怎能對就業歧視的危害性深惡痛絕,對歧視行為實行“零容忍”呢?事實上,可能正是因為國家機關招聘活動中的就業歧視,才帶動和推升了社會招聘中的歧視現象。
要有效消除我國就業領域的歧視現象,亟須統一的規范和標準,明確哪些因素是就業招聘中不得考量的內容,哪些因素是可以考量不構成就業歧視的內容。畢竟社會各領域崗位的情形不同,要求條件也千差萬別,沒有具體的規范和標準,僅靠相關法律中的“平等原則”是不足以正確認定就業歧視的。為此,我國亟須制定一部統一的反就業歧視法,既規范就業市場,又方便行政執法。就業形勢越嚴峻,越需要維護就業市場秩序的法律,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刻不容緩。
(來源:中國人力資源市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