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網站發布了《中共中央組織部等7部門關于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公務員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7部門出臺的意見提出:到2020年,所有省級黨政機關、地市級殘工委主要成員單位至少安排有1名殘疾人。
同等條件下鼓勵優先錄用殘疾人
據介紹,為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益,早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這一制度的實施對于建立完善殘疾人就業保護和就業促進制度體系,改善殘疾人就業狀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實踐看,目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仍然存在著相關規定落實難、用人單位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等問題。
意見明確提出,各級黨政機關在堅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崗位,在同等條件下要鼓勵優先錄用殘疾人。各地要切實維護殘疾人平等報考公務員的權利,除特殊崗位外,不得額外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條件。招錄機關專設殘疾人招錄崗位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給予放寬開考比例等傾斜政策。意見補充說明,各地在招錄公務員時,要結合實際,采取適當措施,努力為殘疾人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各單位要為殘疾人安排適合崗位
意見提出,各級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都要有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干部,其中省級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殘疾人干部的比例應達到15%以上。各級黨政機關要督導所屬各類事業單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類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崗位構成情況,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多渠道招聘殘疾人。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根據行業特點,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就業。意見中強調:企業對招錄的殘疾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實行“同工同酬”。
不按“意見”辦或被取消評優資格
意見提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嚴格按規定標準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可采取通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各地應將用人單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納入各類先進單位評選標準,對于不履行義務的用人單位,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