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改革重組、破產清算過程中,企業職工應當注意從以下幾方面維護自己的勞動合同權益。
貼士一:企業主體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以后,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效力,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當企業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時,職工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貼士二:勞動合同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訂立以后,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特別是勞動合同訂立后,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如企業遷移、被兼并等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在達成一致后,可以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簽訂協議。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貼士三: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在停工轉產、改革重組過程中,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法律規定,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當提前30天向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后,才可以裁減人員。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如果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這種情形下終止勞動合同,企業也必須按照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來源:中工網)